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2、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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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使用、许诺或者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权人销售后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一般在申请日前已经生产出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为生产、使用作了必要准备的,并继续在原范围内生产、使用。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的;以及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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