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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022-04-12 99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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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使用、许诺或者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权人销售后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生产出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为生产、使用作了必要准备的,并继续在原范围内生产、使用。使用有关专利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资料而制造、使用或者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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