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第32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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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可以由劳动者自己解除。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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