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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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试用期员工应给予经济补偿,但具有一定的前提。试用期员工“被迫离职”的、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员工提出解约动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内辞退员工,若用人单位可以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无法证明属于违反辞退,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按二倍经济补偿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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