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所以,如果你是在校生,您和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3、劳务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提供了实际劳动,用工单位应按照约定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4、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如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并约定期限的,在期限内,除双方协议一致解除或双方约定可提前解除外,原则上一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5、若双方无签订任何劳务合同或劳务合同无约定任何期限的,您可随时解除劳务关系,并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结算工资;不予结算或克扣报酬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6、如果你不是在校生,你和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7、如果是劳动关系,劳动者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已提前30日(3天)日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了离职,30日期限届满后就可以离职,用人单位不配合办理离职亦不影响,当中造成的损失由公司自行承担;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你工作了一个多月,公司就应当支付你一个多月的工资,不得无故克扣一般,此时发生争议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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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属于雇佣关系。在校生无法成立劳动关系,因此其余用人单位的关系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能适用民法典中的雇佣关系。
根据不同的实习性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在校生的培训实习,是毕业生的就业实习,应认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勤工俭学型实习中,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调整,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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