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才具有使用劳动力的资格,才能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也才能由此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我国用人单位的类型广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在中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与港澳台企业等。(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请帮手,带学徒。(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如学校、医院、出版社等。这些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6)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7)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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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则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无论双方是在之前还是之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只能是开始用工之日。 2、最终合同是通过双方来履行的,如果一方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的结果就是为履行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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