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交纳房地产登记费。房地产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信息或者其他登记信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申请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应按下列规定交纳登记费:(一)初始登记的,按登记价值的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三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五交纳;(二)转移登记的,按登记价值的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五交纳;(三)抵押登记的,按抵押价值的万分之一交纳。但每项最低不低于一百元;(四)变更及其他登记的,每项交纳二十元。前款第(一)、(二)项所称的登记价值,是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房地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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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对住房统一按套收取,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交易手续费:住宅5元/㎡,非住宅11元/㎡。买方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首次购房指家庭成员。 (2)交易印花税:住宅无,非住宅为总价0.05%。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 (3)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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