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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快递公司转让问题

2022-05-10 10: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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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0 回复

专业分析:

快递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邮政管理部门颁发、变更和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社会公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租借和转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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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经催告,单位仍拒绝支付工资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控告解决; 2、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有明确证据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有关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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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应写明: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应全面准确。 2、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记载应简明扼要。 3、协议达成内容和履行方式记载需准确无误。 4、协议份数视情况而定,签名盖章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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