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递物品;(二)相互串通操纵快递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三)冒用其他企业名称、企业标志和商标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四)故意积压、扣留、倒卖、延误用户快件;(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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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酌定赔偿:这个问题是保价条款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 (二)可预期损失:可预见性规则。 (三)特殊物品的赔偿:特殊物品是指类似于人事档案、毕业证书、相册这样的物品,很难通过客观标准来评估和衡量其价值。律师建议寄件人以侵权为起诉请求主张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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