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并且未给劳动者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主张怎样的赔偿呢一、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应加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另外,2008年后用人单位还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有权要求单位补交社保,或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见,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者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根据46条规定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方面,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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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投诉人必须据实提供被举报、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内容。或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单位扣除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增加经济补偿。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规定,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人的工资不得无故扣除或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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