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规范的条约有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双边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74年《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华沙公约》),等等。这类公约的作用范围大,是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发展方向。区域性的,如1980年欧洲经济互助委员会交货共同条件,其作用范围有限。双边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调整两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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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制定法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认可的惯例等。 (1)制定法是我国法的基本渊源。在我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 (2)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属于单独一类。 (3)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意义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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