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公布的。后来,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行的是从2000年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00)。2.《华沙—牛津规则》《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是由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会议上制定,后又经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的,关于CIF货物买卖条件的统一规则。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早在1919年,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就制定了一套关于对外贸易的定义。后来,在有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成员参加的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原来的“对外贸易定义”进行了修订,其成果即为《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RevisedForeignTradeDefinition,1941)。除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国际贸易惯例外,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其他领域中,也有一些国际惯例。就现在而言,这些国际惯例主要存在于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保险领域和国际运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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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的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此以外,还有《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
补偿贸易一般是指,一方从国外另一方引进机器设备、技术或劳务,其应支付的价款不是用现金支付,而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用商品或劳务作价分期偿还。这种贸易方式通常是以向银行贷款方式进行的,国外方通过贷款的方法向国内方提供设备、技术或劳务,国内方就以产品或劳务分期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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