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由于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存在着一些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有了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法律规则和制度,但是,这毕竟只是一定程度上的统一,目前还没有达到完全的统一。这也就意味着:国际货物贸易法中的一部分,是由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所构成的。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具体形式和内容均有所歧异。不过,在形式渊源上,西方国家的国内法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中的有关部分,如《法国民法典》第3篇第六章和《德国商法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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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的违约责任有: 1、实际的履行。所谓实际履行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承担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受害的那方既不想废除合同,也不想接受受违约一方给予的金钱赔偿,而是提出要求违约当事人的一方继续履行承担规定的责任的一种形式。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含义是一方违约,对方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所受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3、约定违约金和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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