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二)预售许可证编号; (三)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四)预售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幢号或者楼层、面积; (五)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 (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内容预售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房人除审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是否载明这些内容以外,还要注意查看该证的真伪,以防不法开发商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同时要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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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坐落、结构、批准立项单位和文号。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和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拟外销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幢、号。工程进度和交付使用时间等情况。
金融许可证应该载明以下内容: 1、金融机构编码; 2、金融机构名称; 3、金融机构成立日期; 4、金融机构营业地址; 5、金融许可证颁发日期; 6、依据的法律法规; 7、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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