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第14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这是以在建船舶作为船舶抵押合同标的物的法律依据。建造中的船舶是指从特定的船舶放样第一块钢板切割时开始,一直到船舶建造成离开船台为止的整个过程中船舶状态。在建造中的不同阶段,船舶状态也不一样,这使在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与在新建成船舶或旧船舶上设定抵押时确定担保价值的内容有所区别。已建成的船舶是以等于船价或高于船价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担保价值,建造中船舶担保价值的确定依据不同,它一般包括已建成船舶部分和已确定将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设备、船舶配件及造价等,此时,双方应明确在建船舶的担保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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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规范主要有:1、船东名称,用以审核船东信誉;2、船名,用以防止船东另以其他船顶替;3、船旗,从国际关系方面考虑不能挂靠的港口;4、建造时间,据以推定船龄;5、船级,表示船舶总体性能状态;6、载重吨、载重容积,据以确定装载货物的最大数量;7、注册总吨和净吨,用以计算港口有关使费;8、满载吃水,据以考虑能否挂靠的港口;9、速度耗油,据以计算航程日期和运营成本。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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