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前一年按一个月工资赔偿,不足一年也按一年计算。2008年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说最多支付12个月工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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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应该这样办:一年内未签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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