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六)简易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针对绿化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制定该法。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该法。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