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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绿化保护的规定

2022-03-16
城市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六)简易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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