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六)简易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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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养护期全名叫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因此,园林绿化工程的保修养护期按规定,应该在1年以上,并且需要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期满还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评估。
环境保护法的司法解释如下: 1、环境保护法是一个新兴的处于迅速发展和变化中的法律部门,其称谓在各国立法和理论上的表述上有相当的差异。有称环境法,有称公害法,有称污染控制法,有称自然资源保护法等。我国在立法上称为环境保护法; 2、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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