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六)简易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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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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