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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序如下: 1.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 2.一方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3.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 4.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应坚持履行在先原则。
一房数卖中买受人权利顺序如下: 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首先享有房屋所有权。 2、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买受人享有房屋所有权。 3、既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享有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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