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工程款支付体制下,由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虽然国家采取了一些有力的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工程款.但由于建设单位的不情愿心理作怪,还是经常出现拖欠、施工单位为了得到工程款,很多时候要向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行贿并由此衍生了工程款支付阶段的项目腐败。国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工程担保,针对拖欠工程款的工程担保主要是指基于承包商要求的业主支付担保,但是,这种担保形式有自己的不足之处。 1.根据国际招标实践,只规定中标人有履约担保的义务而没有规定招标人也有履约担保的义务,这种担保只是应承包商的要求才可能会有的形式。但是目前我国的情况是,承包商为了能承揽到工程不惜超低价竞标,甚至垫付工程款,哪里还有让建设单位提供担保的实力和信心!所以很多时候这种担保是不能实现的。 2.从担保的形式看,不论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还是定金,都很难保证承包商能及时甚至是最终得到工程款。对于保证这种形式受第三方经济状况的影响,如果在工程款还没有结算之前或大部分没有结算之前第三方就破产了,则该形式将毫无意义;对于抵押、质押和留置,这三种形式的抵押物一般是不动产甚至就是在建工程本身,将不动产变卖需要相当的时间和繁琐的程序而且还受买方市场的制约,所以承包商所得到的经常是没有多少现实. 意义的物品;况且,如果在建的工程是道路、桥梁一类的工程,将由于很难找到购买者而使得拍卖变得非常困难;对于定金就更不可取了,相对工程款而言,定金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不足以约束建设单位的行为。退一步讲,即使最后承包商得到了自己的工程款,恐怕早已经由于资金不能正常运转而大大降低竞争力甚至濒临破产的边缘了。 在更多的时候,施工单位是在没有得到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情况下施工的,这就更容易造成工程款的拖欠。理论上讲,施工单位可以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以下原因,施工单位经常不敢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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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支付方式: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支付劳务报酬;劳动报酬最终支付,全部工作完成。建设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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