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根据上述规定,翻译成藏语在国内出版发行的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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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外国人作品发表成汉字,翻译他人作品如果取得作者或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就不构成侵权;翻译他人作品如果没有取得作者或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则构成侵权。因此,中国人翻译外国人已发表的作品同样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四)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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