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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期限内,可以行使出版权的对吗

2022-11-06 18: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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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6 回复

专业分析:

1.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期限内,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内,不能再行使出版权,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复制和发行的权利。只在合同期满或者出专有出版权版社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时,出版权才重新回归著作权人。 2.出版社在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许可他人出版。 3.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该作品,侵犯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的利益。首先,这种出版权属于可以单独使用部分的著作权人,不属于任何一家出版社,包括对整体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其次,这种权利的行使要受到其他权利制约:第一,如果是合作作品、汇编作品等,要受到整体作品著作权的制约。第二,受整体作品的专有出版权的制约。权利的行使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对单独使用部分的出版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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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出版社发行的书就享有著作权。但一般情况下,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且前述权利的期限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属于从属关系,出版权是著作权众多权利中的一项,出版权属于著作权。两者在主体、客体、有效期各方面都有差异: 1.专有出版权主体是出版者; 2.专有出版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3.出版者对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限期的专有出版权,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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