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年假没休完,用人单位应折现支付。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当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天数×3倍平均日工资。 另外,用人单位应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用人单位要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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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提出不安排休假的按日工资300%支付,劳动者提出不休假的按正常期间工资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劳动者日工资按照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年休假的工资计算分为两种情形: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向单位请年假的时候,单位不能以此为借口,扣员工的工资。 一般在正常上班的情况下员工获得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出勤奖,在休年休期间也是应当同样应获得的。法律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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