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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职工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是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政策。搬迁企业应当与员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不成一致的,或员工不愿随企业搬迁到新工作场所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是社保政策。凡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在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帐户可以继续保留,并可在新注册地再开立一个社会保险帐户。企业搬迁后社会保险关系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工厂搬迁员工不去的情形,其用人单位是需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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