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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次序如下; (1)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主持; (2)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非法集资部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即银监会负责召集,主要参会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林业局、法制办、新闻办、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邀请中央宣传部、高法院、高检院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人担任。基本工作要求一是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二是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三是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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