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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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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在全市范围内统筹管理资源,提高管理层级,协调涉及大企业的税收管理事项,避免专业化管理与原征管体系之间出现工作重叠或业务空隙。大企业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大企业的风险管理、稽查选案、反避税调查,税收政策管理,以及纳税户征管调整等内容。联席会议形成明确指导意见的,有关部门要在大要案审理、重大税收执法事项集体审议中贯彻执行。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大企业专业化管理与税政、征收、稽查部门协同配合,有机融入大征管格局,更好地发挥专业化管理的业务集成和人才领军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交通运输、教育、物业管理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听证会的代表应有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代表参加,其中消费者代表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消费者代表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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