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多以标准格式合同为基础,加以增删或修改而订立。合同订立过程中,船东和承租人(货主)及他们的代理人通常通过国际租船市场,由双方经纪人在市场上洽订。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都无制约租船合同的成文法,就是大陆法系海商法中制定有关租船合同的条款,也都属于非强制性条款或弹性条款,即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排除或修改后适用。而在班轮运输中,托运人要利用班轮服务就必须同意提单上的条款,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不平等,因此主张合同自由的国家也都通过国内强行法制约提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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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外,一般订立合同不一定必须要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下列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借款合同; 2、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委托监理合同; 6、技术开发合同; 7、技术转让合同; 8、担保合同; 9、土地承包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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