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对权利主体、使用目的、取得程序及使用方式等都有严格限定。可以直接使用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主体通常限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自住等,且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等。我国相关立法精神是只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为成员及组织自身生存所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禁止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 但是也没有禁止集体土地一概不能对外转让。如果是集体组织以外的个人或单位需要使用该集体组织的土地,应与此集体组织协商,达成意向后,由准备使用土地的个人或单位先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土部门审批后,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时要给予集体组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如果是征收耕地还应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然后,国家通过出让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为准备使用该土地的个人或单位,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 如果你所指的土地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即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你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起诉要求撤销该块土地的批准行政行为,恢复该块土地原权属状态。如果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人,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或者停止使用土地(防止圈地囤地)的,集体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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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让,但是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建设。但是,当依法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破产,导致使用权转移,不受上述限制。无论是集体耕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都只能通过征收转为国有之后才能更为灵活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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