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而应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如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 二是基于半约定半法定的事由,如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情形,该情形即需要双方对于保密条款、竞业限制协议进行约定; 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如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基于完全约定的事由,即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是否需要赔偿进行约定。
根据《劳动法》第19条与《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秘密的相关事项。 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应当同时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与保密性。 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承担侵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需满足以下三点: (1)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的相关内容或公司规章制度有此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告知或公示; (2)劳动者的行为侵害了用人单位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3)劳动者的侵权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因此,如果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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