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二)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三)调整业务范围;(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五)修改章程;(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资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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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程序: 1、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变更预约; 2、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资料,并如实填写; 3、带上材料到工商局取预约号,交材料; 4、若材料无疑问或补充完毕并通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 5、在规定时间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贷款资金回流,是指借款人的贷款,已由银行受托支付给借款人的供应商,经过借款人与供应商的操作,由供应商转回给借款人,可以从上述三个方面认定,该种情形常常出现在委托贷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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