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二)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三)调整业务范围;(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五)修改章程;(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资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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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办理程序: 1、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变更预约; 2、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资料,并如实填写; 3、带上材料到工商局取预约号并递交材料; 4、若材料无疑问或补充完毕并通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 5、在规定时间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变更经营范围的资料如下: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决定; 3、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 5、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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