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不主动辞职,单位不能跟你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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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法定情形与约定情形,约定的情形主要看劳资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可解除的劳动合同情形出现时则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情形主要是试用期不符条件、严重失职的、违法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如下: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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