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任后,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各单位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学习条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并对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成果并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优先予以照顾。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或参照集团公司、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制定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办法。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待遇(除工资待遇)可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比照副处级干部的有关待遇执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待遇(除工资待遇)可比照正科级干部的有关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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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其离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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