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9月起,全区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从670元提高到820元。 (该标准为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为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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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17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1元。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在国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资之外,某些行业的组织也可以自行制定该行业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时的时薪制定。最低工资的制定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济南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为1910元,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区、商河县、莱芜区、钢城区为1730元。济南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为19.1元,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区、商河县、莱芜区、钢城区为17.3元。高新区、南部山区等功能区按相应行政区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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