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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波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三档。具体如下: 一、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4元。 二、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按照宁波的现行规定,最低工资分为1310和1160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和9.6元两档。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7元。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由原1140元/月调整为1320元/月,增幅为15.78%,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930元/月调整为1100元/月,增幅为18.27%,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也随之进行调整。一类区由原9.2元/小时调整为11.5元/小时;二类区由原7.5元/小时调整为9.6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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