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对旷工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只是规定对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违纪行为企业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理,单位的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进行公示,而且必须是合法有效并且已经送达给员工的,这样才有效。规章制度对旷工行为概念和发生旷工有明确规定的,按具体的处理规定结合员工的实际旷工行为进行处理。关于违约金和罚金的问题,首先从2008年1月1日后除了培训费和竞业禁止或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外员工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还有罚金的问题首先针对旷工当日的工资单位依法不予发放,但是额外扣的罚款就没有依据了。所以综上所述,单位有权决定扣款标准,但是那个旷工每天算三天,额外扣20%是不合法的,只能对旷工当日的工资不予发放,除此之外的扣罚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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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旷工的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如果员工因为自己的原因旷工,且给对员工所在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损失的话,企业可以向员工追偿。如果其员工因为自己的原因旷工且旷工的天数达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企业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如果员工多次累积下来旷工时间超过了十五天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对于旷工已无明确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多将旷工规定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作为劳动者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如果劳动者旷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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