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收取的费用到底是保管费还是场地占用费?车丢了停车场经营者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并没明确规定。审理此类案件时,认定双方保管合同关系成立与否,主要看车辆是否交付、为保管人所控制。一般可分为以下情况: 车主到停车场后,根据工作人员的安排停车,并交付车钥匙或行驶证,例如代客泊车等,应认定双方之间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至于是否收费,并不影响保管合同关系的成立。 车主到停车场停车后,停车场发放凭证或停车牌,这种“凭牌取车”的情况,也属于保管合同关系。 停车场事先收费,并向车主出具停车单据,如果停车单据上并未注明收取的是“场地占用费”,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 小区停车,如果车主与物管之间对双方的关系有合同约定,以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收费单据又未注明是场地占用费,应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 车主到商场、宾馆、娱乐场所等场所消费,享受免费停车的,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一般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商场、宾馆等消费场所要对车辆负有保管义务。但这种保管义务与停车场的保管义务关系存在差别,此时消费场所的保管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一些路边临时停车场先停车后收费,车主要特别注意,有些停车场不提供发票,车主停车时记录时间,车主离开时照时间收费。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生车辆丢失或损坏,由于没有票据作为证明,车主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因此,车主停车时,要注意尽可能规避风险,建议到正规停车场停车,不要因小失大,为了省几元停车费,到偏僻的地方停车。此外,车主在享受免费停车服务的同时,也要明白其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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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免责声明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车辆保管合同即告成立。停车场就有义务在能力范围内保障顾客车辆安全。在收费停车的情况下,停车场保管不力,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免费停车,停车场只有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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