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一)利用他人进行欺骗性的诱导;(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三)在商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四)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的商品或者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不足量;(六)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价格欺诈方式销售商品;(七)在提供修理服务中,偷换零配件、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或者配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零配件;(八)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九)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他人的厂名、厂址;(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十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十二)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十三)利用邮售方式骗取价款而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十四)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十五)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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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损害国家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哄抬价格,促进商品价格过高;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之交易;对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采取提高等的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哄抬价格;诱骗消费者;对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变相提高或者降低价格;牟取暴利;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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