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劳动仲裁时,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福利保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 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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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发工资,仲裁庭应当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持;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发工资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下:1、到相关单位申请劳动仲裁;2、申请劳动仲裁材料,仲裁申请书两份,申请人需复印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3、提交材料后,仲裁委员会立案审理,进行调解,在六十天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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