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不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即原订立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的法律行为。续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1.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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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不得欺诈、胁迫劳动者签订;自用工之日起签订,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签订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当齐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订立劳动合同有下列注意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均具有缔约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齐全;以及双方是否协商达成一致;约定的内容是否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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