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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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如下: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 1.食品生产和加工医学教.育网整理,食品流通和餐饮;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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