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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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共七十九条,总计六章。从各个方面规定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细则。
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具体有以下几点: 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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