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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统一归集、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布下列信息:(一)全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三)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情况;(四)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五)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由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发布的其他信息。区、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前款以外的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通报。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细则规定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部署;(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结果和食品检验结果;(四)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录;(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六)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七)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八)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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