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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021-10-28
公开范围如下: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公众广泛认识或者参与的;(三)反映行政机关设置、职能、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披露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披露以下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十)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三)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贴费用的支付和使用;(四)应急救灾、特殊照顾、救济和社会捐赠的管理、使用和分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披露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披露以下政府信息:(一)落实国家农村工作政策;(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使用审核;(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贴费用的支付和使用;(五)乡(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发放应急救灾、特殊照顾、救济、社会捐赠等资金和物资;(七)乡镇集体企业和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八)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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