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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
1、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 2、商业秘密的界定问题。 3、个人隐私的界定问题。(“与个人相关的信息”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可包括个人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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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3)反应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程序等情况的信息; (4)其他依照和国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政府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1)涉及国际秘密的信息;(2)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经过权利人同意后或者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予以公开)。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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