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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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方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时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辞退情形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等等。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方法: 1、如果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关系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一倍经济补偿金; 2、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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