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3、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登记的,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预售合同登记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问题,涉及该登记是否具有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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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达成合意房屋买家可以要求卖家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名下。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主体。
房屋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在取得了出租人同意的或者出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擅自转租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承租人转租出房屋的,为合法转租。 这种情形下虽然为合法转租,但是如果转租的租赁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的租赁期限的,超期部分的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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