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第32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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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企业在试用期间,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企业无权在试用期间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录用条件,一般情况下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企业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工作经验、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企业在试用期间,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企业无权在试用期间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录用条件,一般情况下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企业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工作经验、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劳动法律也规定,对于员工在试用期间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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